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市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dsn.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信息
1.本部门机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2.领导班子成员(指行政职务)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3.本部门内(下)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二)公文法规
1.正式文本:本部门负责或参与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及本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公文(包括本部门发布的需要社会周知的公告、通告、公示、通知等)。
2.政策解读:本部门制发公文的背景介绍、重点说明、相关文件、问题解答等。
(三)执法依据
区政府公布的《第一批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第二批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中涉及的本部门执法依据。
(四)行政许可事项
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时限,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五)其他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以外的事项)
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所有其他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办事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六)发展规划
本部门负责制定的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单项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
(七)统计信息
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
(八)财政信息
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等。
(九)其他
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市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dsn.gov.cn)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市南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qdsn.gov.cn。
同时,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治信息,制作印刷品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1、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办公室。
2、申请形式
(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的申请。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申请。
申请人在青岛市南区政务网(http://www.qdsn.gov.cn)上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要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3、申请办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将及时处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素不完整、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将要求申请补充或更正;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办公室
办公地址: 宁夏路286号A1楼11层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9:00至11:30,13:30-17:30
联系电话:0532-51989070
电子邮箱:qdsnqzhxzzfj@qd.shandong.cn
四、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电话举报。通信地址:宁夏路286号A1楼11层。邮政编码:266071。接待投诉时间:法定工作日9:00至11:30,13:30-17: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法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